第二十条

有效

城区发生暴雨时,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对易积水区域、路段开展巡查、排水作业,采取交通疏导、管制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交通拥堵、安全事故的发生。

易涝区域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符合防御暴雨需要的挡水和排水设施、警示标志以及群众应急避险疏散的安全指引。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