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当地暴雨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合预案要求,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划定、标明暴雨灾害危险区域,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二)及时发布避险意见和风险提示;

(三)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暴雨灾害危害的场所;

(四)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或者调整工作时间;

(五)组织修建抢险救灾临时工程,保障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七)依法临时调用房屋、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八)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地方应急救援队伍等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