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作为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建瓯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