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瓯市人民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