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修缮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由建瓯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