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街巷走向、尺度和传统界面特征的,由建瓯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