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