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标志的,由建瓯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