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支持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传统工匠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建立传统工匠等级评定体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