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依托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展示地方特色文化,发展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鼓励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或者开办特色民宿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