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历史建筑修缮、复建应当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和材料,运用传统建筑手法、技艺、材质和符号,延续本地区传统建筑风貌。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构件回收、存储、保护、再利用的管理监督。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妥善保管拆除或者替换的历史建筑构件。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由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代为保管。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