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将维护、修缮等方案报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承接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的单位应当配备具有修缮技艺的技术工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