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完善历史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开放空间。

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新建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停车场应当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

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应当采用宁静化、小型化、隐蔽化的模式,电力、供(排)水、通信等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或者做隐蔽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