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完善历史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历史城区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新建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停车场应当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应当采用宁静化、小型化、隐蔽化的模式,电力、供(排)水、通信等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或者做隐蔽化处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