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地下文物埋藏区应当保持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原始地形。禁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或者其他有损遗址的活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