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严格保护历史城区城址环境的山水格局。禁止擅自在历史城区城址环境保护范围内开挖山体、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填埋水体。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