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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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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严格保护历史城区城址环境的山水格局。禁止擅自在历史城区城址环境保护范围内开挖山体、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填埋水体。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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