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历史城区应当科学确定城市视廊,明确管控措施,改善城市空间形态。严格控制城市视廊内的建设活动,城市视廊内新建建筑物应当在建设前做景观分析。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