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严格控制历史城区新建建筑高度。历史城区新建建筑高度应当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分区控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相邻的新建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该保护类建筑物的高度。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