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城门城楼的修复加固工作,建立智能化监测体系,维护古城门城楼的安全和完整。禁止在古城门城楼保护范围内架设、安装与保护工作无关的设施设备,或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擅自利用古城门城楼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