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四条有效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建瓯市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