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建瓯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数据库,提升监测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