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建瓯市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

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