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对象被纳入保护名录的三个月内,在其显著位置设立相应的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