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瓯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情况或者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据有关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建瓯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