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保护对象的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历史文化价值、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