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与其他城市以及台港澳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交流合作,加强信用产品互认、信用经济发展、诚信建设经验等方面的交流,推进跨区域信用标准共建、信用信息共享等。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