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开展诚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等活动,营造诚信社会氛围。支持市、县(市、区)诚信促进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诚信促进工作,研究、宣传、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媒体应当宣传诚信守法典型,依法报道、披露失信行为,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信守法内容。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