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