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