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有权对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有关公共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同时对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