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等情况。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