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等情况。未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