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建立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等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