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等相关公共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