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仲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依法公平公正执业,并督促仲裁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诚信规范执业。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