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自然人应当树立诚信意识,守法履约、恪守承诺,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