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将诚信建设目标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建立自律机制,开展诚信宣传,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