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职业道德准则,共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经营主体可以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信用产品,分析判断其他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降低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管理和维护自身信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