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债务偿还等领域政务信用建设,严格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述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政务诚信记录,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