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用建设,坚持守信践诺,提高诚信行政水平,发挥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诚信监测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政务诚信记录、公示披露、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机制。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