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应当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对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是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完善信用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