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共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社会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给予轻重适度的惩戒。

禁止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以外增设惩戒措施、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或者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