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九条有效鼓励经营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交易谈判等经济活动中参考使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或者提供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费率利率、贷款偿还、担保措施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