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七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基于本行业、本领域监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