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六条有效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