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