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超越权限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二)窃取、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

(四)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