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超越权限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二)窃取、篡改、虚构、隐匿或者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四)违反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