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网络安全、保密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存储、处理、查询、共享、传输、公开、应用等活动,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范。

发展和改革部门等公共管理机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采取下列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确定责任人员,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二)制定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具体的查询权限和程序;

(三)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四)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五)遵守国家、本省、本市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