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可以通过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自身的市场信用信息,并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收的社会信用主体自主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