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公共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政务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中查询和使用信用报告。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