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其他公共管理机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不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复核处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是本市范围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处理、共享、公开、应用的统一载体。社会信用主体有权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服务窗口等渠道免费查询和获取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及报告。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