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以及其他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融合,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处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