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查获的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公安、海洋渔业、海事、海关、海警等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